部門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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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津貼

2018-03-31

請領資格:    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。
給付標準:    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,一次給與15個月。
請領手續:    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核處:
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。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 
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(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)。 
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。 
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,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。 
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,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,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。 
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,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(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,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)。
注意事項:    
. 請領喪葬津貼,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 
被保險人死亡,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,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。